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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第二期——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日期:2021/6/17    来源单位:综合办公室   作者:汪宇澄   点击数:998      [打印]

【案例】:

2020829日,家住一楼的胡某某家中下沉式阳台阳光玻璃房遭遇高空坠物,坠物砸穿阳光玻璃棚两处,砸坏花盆三个。胡某某发现两件高空坠物为砖头和斧头状铁块。当天,胡某某及时报警,公安人员与物业公司人员逐楼排查,发现只有同单元罗某家中阳台有同批次砖块。与罗某协商不成,胡某某将罗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800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庭判决被告罗某赔偿原告胡某某32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提示】:

民法典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上述规定明确提出高空抛物的法律价值导向,为认定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直接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的,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同时,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为了解决“高空抛物”屡禁不止这个问题,自202131日起,国家设定的“高空抛物罪”正式确定实施。因此,高空抛物不仅仅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所以在此也提示大家,生命健康不是儿戏,法律底线不容挑战,让我们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请勿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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