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宋某和刘某均为羽毛球爱好者,2020年5月10日上午相约在羽毛球馆打球。在打球过程中,宋某不慎将羽毛球击中刘某的左眼。事发后,刘某在宋某的陪同下前往医院住院进行治疗。刘某出院后以侵害其健康权为由,将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宋某与刘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是羽毛球爱好者,对相约打球其中的风险均有一定的认知,但其仍然自愿参加打球活动,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律提示】
我国《民法典》首次规定了“自甘风险”的免责法律规则。“自甘风险”又称自承风险、自甘冒险,是指参加者明知某些文体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仍积极参加,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其他参加者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另外若学校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文体活动,组织者因故意或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未成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