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几年前老李的妻子去世,之后一直独自在河北石家庄生活,一儿一女也都有了自己的家庭,儿子在国外,女儿在上海,都难以亲自照料父亲的日常起居。后经人介绍老李找了个老伴王大妈一块生活,也未再领取结婚证。多年来王大妈对老李是悉心照料,老李担心自己死后王大妈没有地方住,但如果现在将自己的房子加上王大妈的名字肯定也会遭到子女的强烈反对,弄得亲人之间反目成仇。最后老李经过咨询,与王大妈签订了居住权协议,王大妈享有永久居住权,并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子女也均表示支持,王大妈的老有所居也算有保障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提示】:
我国《民法典》新增加了对居住权的规定。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基于合同约定并登记设立的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民法典设立居住权的目的是保障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基本住房需求。
设立居住权的注意事项:
1.居住权的设立方式:(1)签订居住权的书面合同设立居住权;(2)遗嘱设立居住权。
2.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设立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才生效;
3.设立居住权可以约定居住的具体期限,若无明确约定居住权期限的,则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
4.居住权不得再转让或继承;
5.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可以约定除居住权人居住的房间外,该套房的其他房间可以出租,出租收益归房屋所有权人或继承人所有。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除了查询所售房屋权属是否明确、是否存在司法查封以及抵押情况外,还需要重点查询房屋是否设立的居住权,以保障自己的购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