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日,小李从武汉开车回湖南老家,刚好同乡的小张也想回湖南,于是小张希望能坐小李的顺风车一起回去。小李同意,并且表示因为路途遥远,有小张陪聊聊天帮开一下车也不错。因为小李跟小张的关系比较好,小李免除了小张平摊油费及过路费的要求。半路上,因小李操作不当,撞到高速护栏,导致小张受伤。请问小李是否应当支付小张医药费和其他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是对好意同乘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则。好意同乘规则,是指无偿搭乘其他人的机动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的损害,属于该车辆一方责任的,应减轻该车辆一方责任的规则。
在司法实务中,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诉讼纠纷的事例也不少,因我国侵权责任法(已废止)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对此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基于此,我国《民法典》新设立了这一规则。这一规定不仅能够弘扬我国乐于助人传统美德,还将督促车辆的使用人应安全合法驾驶机动车辆,虽为免费搭乘,但对搭乘人也应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好意同乘的适用规则:
1、须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而非有偿搭乘(包括分担邮费、过路费等);
2、被搭乘人的车辆是非营运车辆,出租车、滴滴车、顺风车不适用,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免费搭乘也不适用。
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一定的损害,须为车辆一方责任。
4、被搭乘人承担的不是全部赔偿责任,法官会依据各自过错程度裁量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但若被搭乘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